奉节县慈善会章程(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奉节县慈善会(英文译FENGJIE CHARITYFEDERATION缩写号:FJCF)。
第二条 奉节县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自愿结成的全县性、非营利性、联合性、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道德风尚,坚持慈善为民、依法行善,聚焦乡村振兴、聚焦特殊群体,广泛开展各类慈善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慈善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注册资金3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奉节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重庆市慈善总会和奉节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奉节县民政局办公楼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依法开展筹募款物和接收捐赠,设立、筹募、管理慈善项目(基金)。
(二)网络募捐。在民政部门备案后,依法在互联网募捐平台开展募捐、救助。
(三)赈灾救助。开展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募捐、救助。
(四)慈善救助。开展扶弱济困、安老扶孤、助残助医、助学支教、优抚等募捐、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事业。
(六)交流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公益慈善机构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市内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协作;引领、示范、指导、帮助本会单位会员的交流合作。
(七)慈善宣传。弘扬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典型、总结慈善经验,表彰交流先进。
(八)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在本会的权利和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热心慈善事业;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
(二)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四)其他不符合会员条件的情形。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其换届工作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或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奉节县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
(二)愿意为本会发展承担的各项义务;
(三)热心关心慈善公益事业;
(四)对慈善事业发展有一定贡献。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是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九)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和本会职工薪酬事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合领导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可连选连任。担任负责人的公职退离休人员须按退离休前的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三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有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本会重要文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办理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均应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届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条 各乡镇设立慈善工作站,受县慈善会和乡镇政府双重领导,发展辖区范围内的慈善捐赠组织、接收和发放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 财产、项目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员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收入;
(四)依法投资理财收入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个人会员无须缴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本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五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赈灾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传;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项目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驻会固定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代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四条 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赠与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二)捐赠与本会宗旨相同相似的组织;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似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2年6月2日经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